浅析法律对家庭的干预限度
是将家庭看作以爱这种感觉为规定的一种伦理实体,爱在家庭中已然成为家庭的伦理性依据。爱又是什么呢?黑格尔认为:“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另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能获得我的自我意识。”⑤可见,家庭中的爱虽然只是一种内在的感觉,但却演变成了一个人内心的制度化内容,这种以爱为感觉的调整成为家庭作为自然伦理实体的最主要特征。与家庭伦理实体相对应的国家伦理实体,则是截然相反的,国家伦理实体的内在伦理依据是一种理性的建构,在国家这个伦理实体中,意识统一为法律,而法律是理性的,对于家庭伦理实体中的爱与感觉,理性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二、中国式家庭的伦理进路对婚姻法的意义法律对于家庭的干预程度究竟应该为何?既然以爱为规形成的家庭作为特殊的伦理实体存在了数千年,那么理性建构下的法律又怎样制约这个特殊的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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