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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对家庭的干预限度

破坏夫妻间感情纽带——爱,从而造成我先于家庭的思想。三、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的基础财产制通过比较了解我国《婚姻法》第十七与十八条,可知,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则属于法定财产制度的补充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存在是具有其合理性的,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一个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⑥两性合作组成的家庭必须以共同财产制为基础,这对于当今社会的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与个人应对社会与家庭的突发事件都是一种保障。然而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显是与《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相背离的,甚至是对这种制度的一种分裂。法律上判断夫妻财产的归属应该是婚姻身份。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述,婚姻这个特殊的伦理实体中是以爱为规的,除了某些限度,所有破坏这种基础性规范都是不良的,因此,只要主张共同所有,则应获得平等对待。我认为,既然作为主线的婚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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