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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对家庭的干预限度

得共同制在婚姻法中的地位没有动摇,那么与之相衔接的司法解释更不应背其道而行之,解释三的规定无疑只能带来更多的离间家庭的原因,对于处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是极为不利的。四、宪法精神与私法自治下的家庭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婚姻法》第13条还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些规定从不同的层次和方面规定了夫妻平等的原则。那么,为何在宪法和婚姻法中,没有明文对丈夫和男人的权利加以保障呢?这意味着其实立法者认识到妇女与妻子无论是在社会中还是在家庭中都是弱者,法律需要倾斜予以保障。纵观中国社会的发展,我们不难发现,作为父权为核心的宗族体制是家庭伦常中的重要一脉,父系社会中男人的地位是不能撼动的,这也有了后来的跟随父姓与重男轻女,男人的优越地位是社会延续多年的选择,那么在今天的婚姻法立法选择时,我们更应注重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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