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制罪”理论的反思与展开
一定的反思与展开,试图在梳理评述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去粗存精、去伪存真,以促进刑事立法及司法的理性、良好运行。一、“以刑释罪”理论的反思与展开“以刑释罪”是指以刑法分则某一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的轻重来解释其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立足于法定刑,对相关犯罪构成要件予以界定”。[1]从基本概念和方法上我们可知,这种理论主要针对的是刑事立法性罪刑失衡问题。如果立法者在刑事立法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认识并且考虑了刑罚对于犯罪的反制作用,并在制定条文时仔细权衡之后进而规定罪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定刑,那么这个问题其实也就不存在了。但是由于立法者自身能力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局限性,立法性罪刑不均衡,罪状与法定刑前后矛盾、轻重有失的现象不可避免甚至常常存在。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追求罪刑相均衡,“以刑释罪”理论应运而生并被一大批刑法学者所提倡。比如鉴于刑事立法对绑架罪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定刑,阮齐林教授便据此提出对绑架罪的构成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