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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制罪”理论的反思与展开

,每个人都有钻法律空子的权利,这是法治国家、法律至上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我们不能为了一时的正义,牺牲法治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以致得不偿失。二、“以刑定罪”理论的反思与展开“以刑定罪”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被告人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来选择恰当的罪名”,不同于对刑法规范的解释,这是一种基于个案的“具体解释”,其中的“刑”是个案的“刑”而非法定刑,是法官或解释者根据被告人的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所得出的个案刑事责任。[5]从基本概念和方法上我们可知,这种理论主要针对的是司法实践过程中个案的罪刑失衡问题,其产生同样有着无可回避的原因。且不论如前文所说,我国目前刑事立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罪刑失衡现象,即使通过合理、有效的“以刑释罪”可以使得绝大多数的刑法规范实现罪刑相均衡,但无论是刑法条文还是刑法解释,都是一种规范,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而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却纷繁复杂,再思虑周详的规范其所获的也只可能是“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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