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制罪”理论的反思与展开
一粟”,无法准确适用于所有具体案件中。因此,当出现即便通过合理、合法的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仍然无法消除罪刑失衡问题的疑难案件时,为了实现个案正义,追求罪刑相均衡,“以刑定罪”理论开始有了提出和适用的可能。比较典型的是在轰动一时的许霆案中,面对刑法严苛的法定刑与行为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之间的极端不协调、为了弥合刑法规范与公众朴素正义感之间的巨大鸿沟,梁根林教授便提出:在罪刑正向制约关系之外,在某些疑难案件中,是否可以存在着逆向地立足于量刑的妥当性考虑而在教义学允许的多种可能选择之间选择一个对应的妥当的法条与构成要件予以解释与适用,从而形成量刑反制定罪的逆向路径?[6]随之,高艳东教授更是立意明确地指出:刑法“预设的犯罪构成之形式内容应为准确量定刑事责任而让路”,“正确认定罪名、判断具体犯罪构成的形式差异性只有手段性意义,最终目的是以恰当的方式和形式评价犯罪的危害性、服务于刑事责任的量定”。据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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