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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研究

现程序公正的要求。”①有观点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内容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仍有空间:一是对消极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如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立案而不监督的,应当抗诉而不抗诉的等;二是对非法权力干预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应对外部权力干预办案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对人民检察院本身不正当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大对检察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②“扩大监督范围”论者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了不同的待遇,出现程序不公的问题。应当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扩大到普通案件上,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2.“基本适应”论这种观点认为,在看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点和效果后,便期望扩大监督范围,赋予它更广泛的功能,这并不一定恰当。因为这很容易使这一制度的功能、目标和范围泛化,从而失去其应当具有的特定积极功效;或者导致这一机制的负荷过大,成本过高而失去生存能力。同时,也可能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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