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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研究

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而对于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形成了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因此不需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来进一步监督。所以从实质上,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机关强有力的监督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弥补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不足,尽管形式有所不同,但目的都一样,都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窄。监督范围过宽,可能会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老路,适用的案件反而越来越少。监督范围过窄,就难以实现对检察权行使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难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价值的实现,难以体现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决心和诚意,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笔者赞同适合论的观点及理由,但认为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刑事诉讼理念发生重大变革,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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