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研究
讼法已进行大规模修改,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直接受理案件提出了更严格要求的背景下,充实、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具有必要性。二、新刑事诉讼法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充实、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应遵循制度变革的渐进性,与新刑事诉讼法相互衔接和配套,把目前缺少外部监督制约的,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检察机关侦查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监督制约比较薄弱的侦查环节纳入监督的范围。当然,在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同时,还应明确监督重点。(一)应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进行监督新刑诉法为了进一步减少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完善了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在第73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极易被侦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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