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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主要表现为仅有三种手段,相对于实际中发生的相关案件来说,刑法目前规定的该罪的客观行为显得过于简单、笼统,无法涵盖现实中的很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这些行为从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与刑法规定三种行为不相上下,但未被纳入法律规定,实际中对这些行为很难作为犯罪处理,刑法的上述立法上的不足,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相矛盾。从相关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看,为境外组织、机构、人员利益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与我国内部发生的,国内企业之间相互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社会、经济等发现带来的损害、破坏是不同的。像“力拓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犯罪行为,对我国整个钢铁行业都造成了了十分沉重的打击,这种损害后果显然是我们国内相关企业之间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的影响远远无法企及的。但对于这一问题,刑法的法律规定没有进行区别对待,首先在罪名设置上,没去对犯罪的动机、造成的损害等问题进行区分,将上述两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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