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为设置在刑法中规定为一罪,其次在量刑区间上,也没有针对上述两种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量刑幅度,这一规定使刑法对相关犯罪行为的震慑力不足,且在判决时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2](二)缺少计算犯罪数额的具体方法我国《刑法》第219条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219条中的“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作出了具体规定,将50万和250万作为损失数额的区分点。但犯罪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相关法律均未做出规定。实践中,有些司法部门以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被告人的非法获利作为犯罪数额;有些依据鉴定机构的结论计算损失;还有些则以该商业秘密的转让费作为权利人遭受的损失。由于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统一计算方法,对计算方法的理解把握存在差异,导致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上认定的差异较大,严重影响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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