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密刑法保护的效果,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3](三)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商业秘密临时保护的不足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一经公开便失去价值,同时兼有易传播性和可复制性。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很多,常常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或二度泄密。因此,应当在诉讼中采取对商业秘密临时保护的相关措施。但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仅有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失密责任以及相关证据的保密措施均未做出规定。也没有像民事诉讼中,停止侵权、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临时保护措施,完善相关人员保密制度,增加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性细致规定十分必要。(四)“先刑后民”现象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民刑交叉案件出现时,常常会发生当事人先启动刑事程序后再确定民事侵权的现象。商业秘密民法和刑法两种保护模式的交叉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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