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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给商业秘密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首先,从实体方面看,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不是所有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都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当相关的侵权行为给权利所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时,才构刑事犯罪。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行为是构成该罪刑事犯罪的前提条件。而“先刑后民”现象,在民事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没有做出相应判断的情况下,先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很可能因为侵权事实不清、损害后果不实而导致误判、错判。其次,从程序方面看,依据民诉法的有关条款,因知识产权发生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只有个别经过授权的基层法院可以管辖相关案件。而在刑事诉讼的领域中,刑事诉讼法在级别管辖上,并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仍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这就造成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级别管辖上的错位。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审理水平高于刑事案件,非常可能造成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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