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的民事和刑事两个审理程序中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对着一结果当事人肯定无法接受,而且从大的方面来说这也将对司法的公信力、权威性造成极大的影响。二、对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一)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体系在刑法法条中增加新的罪名,拟规定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该犯罪应当符合下述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且该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理论上该罪应不排斥间接故意。犯罪的客体:复杂客体,可以涵盖相关权利的合法权益、国家的经济秩序、经济利益。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犯,行为方式可结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予以确定。总之,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对于填补我国相关刑事立法的空白,强化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区分一般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与为境外利益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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