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有利于维护本国家、本国企业的利益。(二)明确“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对于“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的计算方法,其它国家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美国该项数额的认定由三部分相加组成,分别是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害、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违法收入、及二倍以下的附加赔偿。而日本该项数额计算则包括行为人获得的利润和该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两项内容。在计算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数额时,我们认为,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商业秘密研发、创造、攻关的方面的成本;(2)商业秘密的利用时期;(3)商业秘密的权利流转、变更情况;(4)商业秘密在实际生产中的成熟度;(5)与该商业秘密相对应的市场容量和供求关系;(6)权利人营业额的因侵权行为而带来的减少量;(7)侵犯商业秘密人,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的窃取程度、披露范围、使用状况。在权利人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可将行为人所获利润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果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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