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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润均难以查实,则可以考虑将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推定为权利人的损失。(三)加强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的临时保护措施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0条规定,为了制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保护被断言的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司法当局有权下令采取临时禁令、证据保全等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有关商业秘密临时保护措施的规定却不尽人意,对临时措施适用的主体、范围、条件、期间、担保等均无具体规定。因为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对其散播程度不做控制,虽然在刑法上最终可以对相关侵权人判处刑罚,但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来说,其权益也就基本上灭失了。因为,除了打击犯罪外,刑法也应注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保护商业秘密的临时性措施。对有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失密责任做出规定,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准许受侵害的权利人申请诉前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等临时性保护措施,以便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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