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证人出庭令的定性分析
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必然具备这些性质,这些性质出庭令也有相对应的体现。出庭令由法院院长签发,必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出庭令也是在诉讼中签发的短暂强制证人到庭的法令,亦具有程序性和临时性。故本文认为,在性质上,出庭令与拘传证基本重合。但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具体的签发主体、对象以及执行方法等方面而言,还是存在不同的。立法选择创立新的制度来提高证人出庭率,然而制度从建构到实践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证人出庭率第已是十分严峻的问题,本文认为,就目前出庭令的规定现状来看,其不能快速有效解决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三、出庭令与台湾的拘票比较我国台湾地区属于大陆法系,带有大陆法系的传统特性,即以职权主义作为其最核心的法律属性。近些年来台湾刑诉法的历次修订,都为摆脱职权主义制度的某些局限,而逐渐吸纳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制度合理因素的方向上行进的。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几经修订,已经成为一部当事人主义模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