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规章”之重述
章的依据;合法的规章所应具备的条件。第二个阶段始于2000年前后,并持续至今。2000年《立法法》的颁行可以说至少在正统法律上为“规章是否是法”这一争论划上了句点。《立法法》总则的表述表明了这是一部关于“法”的法律,而规章作为我国法的一部分,赫然占据了其中第四章第二节的位置,规章的法属性毋庸置疑。随后在2002年1月1日,《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也正式施行。在第一阶段有关“规章”的很多困惑、争论都随着这三部法律的出台得到一定程度的解答和缓和。在这一阶段,学者们对“参照规章”的阐述也一直在持续,主要集中在:选用参照一词的原委、参照的涵义及法律意义、参照规章的方法、依据法规和参照规章的区别等方面。学者们在这些问题上虽表述各有不同,但其实已无本质的区别。总的来说,这些阐述普遍承认了法院在判断依据规章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时,有权对规章本身进行某种程度的审查,而不是必须以之为根据。结合立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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