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规章”之重述
。(一)规章与上位法冲突时的审查权内容对于规章与行政法规、法律产生冲突,甚至根本没有法律法规为依据时的处理方法是较为简单和明确的。根据《立法法》确立的法律位阶原则,法院可以自行判断涉案规章的内容是否违反上位法,此种情形下法院有完全的自主审查权:如果认定规章确不合法,法院可以直接援用其上位法。如1994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法行复字[1993]第5号)内容为: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拖缴、逃缴公路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车证、车辆等强制措施。而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第六条“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车证、车辆等强制措施”的规定,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适用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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