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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规章”之重述

确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对解决这个问题也具有相当的意义。归纳地来说,二者之间冲突时的选择适用遵循以下规则: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优先;涉及统一调控的事项时部门规章优先;涉及地域特征的事项时地方性法规优先。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作出的《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3]行他字第4号)即是对此规则的作证。该答复称:“在国家制定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之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行政案件时,可以优先选择适用本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案所涉的地方性法规即属于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情况下,省级人大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现行制定的,因此应该优先适用。”对第二个问题的解答实际上也依赖于以上的规则。既然存在切实可循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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