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
行为。(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法律既有引导功能,又具有惩罚的功能。⑥倡导性规定从社会发展和良好秩序角度循循诱导,而惩罚性规定从承担不利后果角度,迫使当事人遵纪守法。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二者的互动尤为重要:“教育”包含两个方面,即特定教育和一般教育。特定教育是指对作为行政强制对象的相对人进行的教育;一般教育是针对一般公众的教育,且这类教育也是通过特定教育实现的。另外,这一原则中的“教育”与“强制”之间也是有一定的先后关系的。在行政强制的实施过程之前,首先需要进行的是“事前教育”程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之前,应对相对人进行教育,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如果相对人经过教育后自觉履行了义务,就不要再实施强制。这一原则在具体的制度中一般表现为一段时间的宽限期或履行期。(五)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对行政强制权的约束力既及于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又及于行政强制权的实施,其中的重点在于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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