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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

的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第二章行政强制设定程序、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构成了该法的主干部分,这些对程序的规定处处体现着程序正义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具体来说,《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则有以下三点⑦:第一,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免于采取行政强制;第二,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不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之前,必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再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强制的理由和依据,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且听取其陈述、申辩,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应立即告知其家属,且不得超过法定期限,遇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应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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