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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

当立即解除强制。(六)救济原则没有救济,权利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具文。行政强制是对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因此无论从权利保护角度,还是从权力监督角度,都应当明确行政相对人或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以及权利救济途径。《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确立了我国行政强制的救济原则,确定了行政相对人三个方面的权利。首先,陈述申辩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向行政机关反映事实,提供证据,《行政强制法》的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了条都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这些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其次,申告权,即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最后,获得赔偿权。《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对此做出了规定。当然,在具体实践中,这些救济途径还要具体涉及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应用。《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了,然而对于这部法律的探讨和分析并没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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