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人撤销权
其到期债权,或是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就能准确无误分辨是撤销权之诉或是代位权之诉,而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放弃”或“无偿”行为,其主观恶意显而易见,无须举证,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均不存争议,故不作深入探讨。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间点如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何认定以及“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举证责任等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探讨是为必要。根据条文表述,第二种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行为条件)和“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不得超过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时间条件)。行为条件又可分解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该条件可能细分为A“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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