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人撤销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和C“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个小条件,三个小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间点的认定问题在时间点的认定上,主要分歧在于是作形式上的认定,或是实质上的认定?形式上的认定,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其转让财产后,留存的财产是否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如不足以偿还,则认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小条件A得到满足;如仍足以偿还,则认定不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小条件A未成就,此情形下受让人的信赖利益能得到较大程度的保护,但排斥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实质上的认定,是指债权人提出撤销权之诉主张权利之日,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则认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小条件A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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