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人撤销权
到满足,此情形下债权人的债权利益能得到较大程度的保护,但排斥了受让人的信赖利益,这与“形式上的认定”模式双方的利益对抗是相反的;如仍足以偿还,则认定不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小条件A未成就。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在对“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间点的认定上,宜采取实质上的认定,即债权人在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条件内(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不得超过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提出撤销权之诉行使撤销权时,只要债务人财产尚不足以偿还其对债权人所负债务,即应认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理由是: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和方法,结合撤销权行使的行为条件和时间条件,在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作了限制后,应当照顾到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也就是说,在法律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设置了限制条件后,相反的,只要条件成就,就应该反过来更大程度地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就是为了保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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