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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撤销权

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并且其必要条件之一为“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在综合衡量撤销权行使条件后,从字面解释和论理解释(目的解释)②出发,应当以债权人提出撤销权之诉时债务人财产是否足以偿还债务来判断认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不足偿还,则认定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其财产尚足以偿还债务;如足以偿还,则在债务人偿还债权后,债权人已无需再行使撤销权,诉讼终结,当然此时撤销权的条件并未成就。(二)“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何认定问题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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