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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撤销权

认定“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当以转让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该地区该财产的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为基准价格,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予以确认。一般情况下,低于基准价格70%(不包括本数,下同)的,应当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但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为古玩藏品等需要经过鉴定方可明确其市场价格,或是鲜活产品等时间性较强的财产,而债务人囿于经济困境急需资金的,则“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宜放宽至低于基准价格60%。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关联企业之间处分财产时,“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宜提高到基准价格80%。(三)“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举证责任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由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道”,二是由受让人自证“不知道”。笔者认为,根据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受让人作为低价转让财产的受益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受让人在享受低价交易带来的高利益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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