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浅析债权人撤销权

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转让财产的行为被撤销。类似于《刑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③中以“一般买赃者支付的对价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交易的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值的,推定犯罪嫌疑人“明知”,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受让人受让财产低于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应推定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一旦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导致无法偿还对债权人所负债务的,应当推定“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小条件C“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成就。而不再纠结是由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道”,或是由受让人证明自己“不知道”。也就是说,在认定受让人是否“知道”时,采用的并非主观认定标准,而是客观认定标准,只要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财产交易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并且事实上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④,即认定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不论受让人主观上是否真正“知道”。此种推定,尽管增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