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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该案改变了对高等学校民事法人的法律定位,将高等学校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①但对高等学校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存在很大问题。因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拥有的权力与权利很难区分,也就很难界定高等学校在何种情况下是行政主体,何种情况下不是行政主体,这无疑会使高等学校成为行政恣意的变色龙——在学生管理方面以不属于行政主体为由,任意行使其“自治权”。同时,在行政诉讼受案方面,也会造成受案标准不一。《教育法》第28条规定来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行使的是“权利”,而非“权力或职权”。《教育法》第21条及《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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