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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设立,在法律上是政府的一部分,尤其是作为州政府的延伸机构,既享有一些特权,又受法律的严格限制。二为公共信托,它们不属于政府机构,作为受托人,具有独立人格,但不能脱离政府的目标控制,政府作为信托人,监督高校履行受托人责任,为公民提供高等教育服务。三为自治大学,它们享有州宪法保障的自治的地位,管理机关相对独立于州的机构,有的仅独立于州政府而受控于议会,有的则独立于二者。”④“虽然这三类高校法律师性质各有不同,但都属于法律上的公共机构,属于公法人。”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公立学校的学生享有一种具有财产权益性质的接受公共教育的合法权利,这种权利应受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不能因不轨行为而不经正当程序条款所要求的最起码手段剥夺此权。”⑥在法国,“1968年和1984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和《高等教育法》创设了科学文化和职业公务法人,将包括大学、高级工科学校、高级师范学校及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囊括在内,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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