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实践本土化的必要性
而在当时特定的历史社会时期,在全民的观念中都还存在“养儿防老”的思想,并且形成了女方结婚后到男方家居住的未成文规则,而当时的农业经济社会全家基本上靠几亩庄稼生存。由此,在引进西方具体的法律制度时应考虑是否适用中国的现实状况,应立足于中国来思考中国问题。在中国法学过去二十多年以来,出现过张文显先生的“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梁治平先生的“法律文化论”、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论”以及以司法职业主义为代表的现代话语模式,[4]在邓正来先生看来“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我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5]而黄宗智先生则一直“从诉讼档案出发,亦即从法律实践的记录出发,由此来提炼分析概念”的实践研究逻辑,“从实践历史出发来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念”进而得出“实用道德主义”。[6]以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为研究对象,立足于中国实际来解决中国的问题,从而弥补主体的缺失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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