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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虐待罪结果加重犯的限制适用

过失。但是,我国实际立法时,关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项罪名的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没有给出明确的限定,这也就给司法实践适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适用时出现混淆不清的情况。如虐待罪的第二款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态就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已经形成一个误区,只要是家庭成员发生暴力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都适用虐待罪结果加重犯条款。二、虐待罪结果加重犯的适用限制“致人重伤、死亡”是作为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要分析虐待罪中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适用,给重伤、死亡的结果定性,关键在于分析“致人重伤、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尤其是研究分析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可以分为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是否应该包括犯罪故意,国内外学者已经有十分丰富的研究成果。[5]而在我国具体的立法实践中,对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做出如下规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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