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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虐待罪结果加重犯的限制适用

则不能成为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这一点,也已经有学者做出过这样的论断,将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列入只有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一类。[6]而且,我国现行刑法立法中,也有类似的立法根据可循。我国刑法第238条,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本条规定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必须基于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为过失,否则,另行按照第234、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三、虐待罪结果加重犯适用限制的原因分析本节将结合刑法的目的、原则和价值理念对该条款的限制适用做出原因分析。(一)刑罚的目的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的目的认识也是观点不一。但是多数学者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它就是预防犯罪。[7]笔者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就是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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