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虐待罪结果加重犯的限制适用
人的客观行为中体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一般而言,对虐待加重结果持故意的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行为时,都将表现出使用强度大且针对要害部位的暴力行为。此时的暴力虐待行为除去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为家庭成员以外,其犯罪恶意与故意伤害没有任何区别。倘若对此种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重伤、死亡”,适用虐待罪“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款,无疑将引发社会关于“家庭成员虐待致重伤、死亡”的犯罪预防的松懈。对平时在家庭生活中,已经有家庭暴力现象的家庭成员,失去对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处较重的刑罚处罚的威慑束缚,而放纵自身的虐待行为,导致家庭暴力伤害行为的升级。(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我国修订的刑法典里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含义是犯罪的大小,决定相应的刑事责任,理应受到相应轻重的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用前提是如何确定罪的大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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