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中的税收优先权。对于担保物权,我国在物权法中规定了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本文对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冲突的讨论也将围绕着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展开。二、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税收优先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是毫无疑问的,对于其与担保物权的顺序,我国《税收征管法》采用权利发生时间的先后来确定的,即发生在担保物权之前的优先权才具有优先性。然而,在我国《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却并非以时间先后来确定,留置权作为唯一的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行使;进行登记了的抵押权或个别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行使。因此,我国《税收征管法》将这三项担保物权视为同一顺序然后再按时间顺序与税收优先权发生竞合必然会造成适用上的冲突。(一)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冲突从对优先权的历史进行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优先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在税收优先权中这种公益性质更加明显,因为国家税收收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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