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行。因此,很多学者也因为税收优先权的这种公益性质而主张税收优先权应该优先于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然而,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第一,对于我国现阶段而言,经济发展飞快并且未来仍将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因此,调动社会资金、提高财产的融通率对于保证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对抵押和质押权的重视以及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将很大程度上鼓励社会的闲散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周转速度、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并且,在我国很多经济活跃的地方,利用抵押和质押进行融资的相关业务已经非常普遍,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来说至关重要。这种情形下,抵押权和质押权与优先权一样,也具有影响整个社会的效果。因此,仅从税收优先权具有公益性质而否认抵押和质押在我国现阶段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是不成立的。第二,抵押和质押制度中涉及一条非常重要的制度,及公示制度。很多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敢于借款给别人,就是因为该制度的存在。对于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