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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进行登记了的抵押来说,该制度的存在使得抵押权人不用担心债务人将设有担保物权的财产再进行转移;对于质押,占有就是其公示的表现,不必查明权利状态的基础上,基于占有本身即可直接给予保护。[3]质押权人占有着质押的财产,所以才不会担心任何人将其取走并进行转移。简言之,登记和占有的目的就是为了对抗第三人,以防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的权利遭到损害,从而保证了交易的安全。综上,不仅税收优先权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抵押和质押同样在现今的中国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不仅税收优先权根植于优先权的理论应该得到特殊的保护,抵押权和质押权同样发展出了许多相关制度,如登记、占有等,来对其进行保护。因此,单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很难确定到底谁更优先。对于两者孰优孰劣,理论界无法给出一个相对统一的结论,相比之下,我更同意王泽鉴教授的观点:税捐应优先于抵押权应做实证之研究。[4]也就是说,通过试点调查等方式,探究这两种制度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如果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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