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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正的让利益相关人在办理登记之时获悉债务人的情况,从保证合法权利不受损失。综上,我国今后立法对于税收优先权与抵押和质押的冲突,可以首先考虑欠税公示和抵押、质押的公示何者在先来确定哪种权利优先;在税收优先权和抵押权、质押权均因特殊情况未能公示时,则再以实证研究的结论来判断何者优先。(二)税收优先权与质押权的冲突对于留置权,其效力之所以优先于抵押和质押,主要在于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对于由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一般以占有、登记为公示办法,而对于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物权,法律规定本身比登记、占有具有更强烈的公示效力。[6]法律规定是一种最直接的物权公示方法其效力应该强于其他公示方法,因此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也毫无争议的优先与抵押和质押。至于留置权和税收优先权何者优先,我认为留置权应优先于税收优先权。首先,从留置权的特点来看,留置权是占有性的担保物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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