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为感官商标注册立法的必要性
数字,图形标牌,标题,标贴,票据,包装的外观,形状,颜色,声音或气味。由此可见,澳大利亚早已明确指出气味商标是可以获得保护的。(三)香港根据《香港商标法条例》规定,商标可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该等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从中得知,香港也明确了对气味商标的保护。(四)新加坡根据《商标法新加坡条例实施细则》,条约不仅适用可视性标志的组合,并且适用于颜色、立体、全息、动作、位置商标,乃至声音和嗅觉商标。我国已经加入了新加坡条约,所以商标注册的载体也应该扩大化,以符合其立法趋势。(五)台湾2012年7月1日起,任何可唤起消费者产生特定品牌印象的标识,都可以向智慧局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也就是说,非可视商标都可以有机会进行申请。(六)中国我国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中对商标的定义加入了声音,这是一个进步。然而,对于味觉、嗅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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