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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为感官商标注册立法的必要性

触觉商标还是没有明确的条文进行阐述,这是非常遗憾的。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文章中对此类商标定义的理解是错误的,居然把味觉商标等同于气味商标。众所周知,所谓的“五感”是:形、触、色、味、声,对应人的五种感觉器官:视觉、触觉、嗅觉、味觉、听觉。鼻子具有嗅觉,能够闻到气味,而舌头具有味觉,能尝到味道,所以气味商标又为嗅觉商标,而不是味觉商标,笔者认为只有先把含义理解才能对其进行深入研究。通过目前各国的在此类商标注册的立法上来看,有些国家的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很宽泛,所以给味觉和嗅觉商标的注册提供了很大的可能性。有些国家直接立法明确规定允许味觉和嗅觉商标的注册,大部分都是发达国家。因此,为了跟上国际立法的趋势,我国也应该在依据现阶段国情的基础上,尽可能提供味觉和嗅觉商标注册的机会。立法是基础,先从法律制度方面入手之后,才能一步一步推动此类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三、各国味觉嗅觉商标申请注册情况(一)嗅觉商标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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