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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应然性”因素初探

现在:一方面我国政府的权限受到限制和监督的可能性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以至于当政府行使合法伤害权时,作为弱势的公民、团体往往无能为力。另一方面,作为公民的权利极其有限。我国现行宪法总共规定了十八种权利,即使这很少的公民权利在行使起来也是极其困难的,有些甚至不可能行使,致使这些权利形同虚设。因此,由于我国宪法缺乏一些支配宪法存在的价值观念,导致我国宪法并不符合宪政的要求。基于此,我国宪法应进一步作出修正,并贯彻、体现法治观念。四、宪法实施的应然性:宪法应表现为一种可操作的程序法治国家,首先应尊重和遵守宪法。怎样尊重和遵守宪法,应当表现为宪法的可操作性。因此,宪法的内容并不当然体现在实体的权利和权力上。宪法的实施和其他法律的实施一样,应配置相应的程序。“程序”成为发动宪法的必要机制。不论是宪法权利,还是宪法权力。其配置离开了程序的保障,都是不可能付诸实施的。[3]同样,宪法责任的承担也依赖于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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