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的效力分析

权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抗辩。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未将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人仍有权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同拍卖。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以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抵押为由进行抗辩,从而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但是抵押人如果就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分别抵押时,抵押权是否因为违反这一规范就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将强行性规范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但是自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种类型的划分之后,学者们对此众说纷纭,各持己见。值得我们参考的是多数学者认为: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违反强行性规范就应当撤销或无效,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不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合同之间当事人的利益,该规范就强行性就属于管理性规范;但是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