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的效力分析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强行性规范就属于效力性规范。抵押人将房地分别抵押虽然违反了《物权法》第182条的强行性规范,但是抵押合同的继续履行并不会实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唯一可能损害的只是抵押合同一方中抵押权人的利益,根据上述就应当认定《物权法》第182条的强行性规范为管理性规范,并且抵押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法律法规没有根据去强行干涉并认定某一个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二、房地分别抵押时应为两个抵押权纵观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现行立法,一种立法模式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认为建筑物和土地不可以分别作为抵押权的客体。这类国家延续古罗马法上的土地吸附建筑物原则,认为建筑物不具有独立性,而应当作为土地的组成部分。所以在德国和法国的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和建筑物为一个物权客体,建筑物不能单独进行抵押,因此也不会发生房地分别抵押的问题。一种立法模式是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认为建筑物和土地可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