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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的效力分析

也需要分别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两个国家管理机关进行抵押登记,这也从侧面说明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相互独立的物权客体,两者分别抵押时,应当履行各自的抵押权登记。三、房地分别抵押时两个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在房地分别抵押时,建筑物抵押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所涉及的效力范围,学者之间存在两种学说。首先,有的学者坚持“重复抵押说”,认为抵押人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两个抵押权人时,应当将两个抵押权视为对同一抵押物进行抵押,两个抵押权人都拥有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因而形成了重复抵押的关系。抵押权的实现按照抵押登记的时间顺序进行受偿,如果抵押登记的顺序一致,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受偿。其次,有的学者坚持“分别受偿说”,认为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既然属于相互独立的物权,因此可以分别进行抵押。只要抵押合同是抵押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都履行了抵押登记,就应该认定合法有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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