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危害性视角下新民诉法对其规制的意义
于不正当的目的。此处之恶意,笔者认为暂只包括故意,不包含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从我国法制现状和法条制定的主旨来看,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而目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较为薄弱,因此不宜将恶意诉讼的范围定义的过宽,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恶意”包括重大过失,笔者认为是不妥的。二是行为人诉讼形式上的合法性。行为人表面上是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法定程序来进行诉讼活动的,但本质上是行为人利用诉讼程序这一合法的外衣来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其未必享有实体上的正当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对恶意诉讼进行甄别非常重要。二、恶意诉讼的社会危害性恶意诉讼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首先,恶意诉讼行为破坏司法权威和社会安定和谐。恶意诉讼背离诉讼救济合法权益的初衷,将诉诸法庭作为谋取不当利益的途径,公然挑战司法权威,侵害他人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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