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取回权问题研究
承租人延迟支付其中一期或数期租金,将构成违约,出租人可行使租金请求权。如果未支付到期的租金呈连续状态,或承租人声明将不会支付今后所有的租金,这将构成拒绝履行整个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最主要的救济手段有两个:一是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全部未到期的租金;二是解除合同,同时收回对设备的占有,并要求损害赔偿。恒信租赁在张某未支付租金后,即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取回租赁物。当合同关系被解除,作为违约方的承租人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继续占有出租物,负有义务将租赁物交还给出租人。三、我国法律中对取回权的规定(一)《合同法》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248条是承租人严重违约时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权利。第249条规定了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并负有清算义务。(二)《破产法(试行)》第29条规定了一般取回权: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2002年9月l日生效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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