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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取回权问题研究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用列举方式说明了在特定物买卖和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8条“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取回租赁物、承租人赔偿损失。前款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未支付的全部租金以及其他费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四)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融资租赁取回权做了规定,为融资租赁出租人行使租赁物的取回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取回权的取回方式、程序等未作规定,对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取回租赁物与要求支付租金并存没有做出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混乱。四、融资租赁取回权与支付租金在融资租赁交易规则中,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保留本质上是对租金债权的一种担保。我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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