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融资租赁取回权问题研究

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换言之,在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视承租人的偿还能力,选择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种救济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承租人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同时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金。有部分学者提出了收回租赁物并索赔是否过于苛刻的问题。因为如果承租方没有违约,出租人仅可以获得全部租金和租赁物残值。但是在承租方违约时,如果出租人行使租赁物收回权并索要赔偿的话,出租人同时获得相当于未到期租金的赔偿,还收回了租赁物。这时出租人的所获得利益会超过合同正常履行所获利益。对此问题,我国融资租赁相关立法亦有考虑,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