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纠纷的特点和对策分析
际上其是以债权转让为核心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合同。保理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方式,其功能主要是贸易融资,故保理商并不只是承担债务,其职责还包括融资、账户管理、催收坏账等其他业务。因此,简单适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仍然不能完全体现保理业务的全部实质,也不利于保理合同纠纷的审理。3.合同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最新判例(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7号以“合同纠纷”作为该类型案件的案由,但是我们认为该案由仍然不能完全体现保理合同纠纷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合同纠纷”列为一个二级案由来使用,其下又设置了48个第三级案由,77个第四级案由。由此看来最高院对于这部分案由的编写旨在将实践中出现的合同纠纷问题进行细致地归类,意图指导法官对不同内容的合同纠纷进行针对性地审理。因此,若将保理合同纠纷归于此案由之下,未免有点过于宽泛。(二)保理合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分配从现有的案件来看,作为原告的各个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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